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112民初1032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7818608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雅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雅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40459.9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二被告将承接的位于东西湖区××号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雇请原告等工人负责车间钢结构安装工作。2017年11月28号下午15时许,原告靠近钢梁准备挂钩时,钢梁因堆放不稳歪倒,砸中原告右腿,伤后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大悟明星医院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共住院治疗150天,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伴血管损伤、右股骨骨髓炎。后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判决(2019)鄂0112民初5352号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已经作出了具体认定。且对于后续治疗费,原告同意据实结算。现因原告进行后续治疗,产生了实际治疗费用。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因违法分包,应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武汉雅都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应该自行承担20%。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据实裁决。 本院查明,武汉雅都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东西湖区××号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雇请***等人施工。2017年11月28日,***在施工过程中,钢梁因堆放不稳歪倒,将***腿部砸伤。 ***于2019年9月24日将***、武汉雅都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19)鄂011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认定***按照80%的比例赔偿***的损失,武汉雅都公司对***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剩余20%损失由***自担,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3,468.82元,武汉雅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期治疗费在该案中未处理。***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1309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于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10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以下简称梨园医院)医院住院治疗33天,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在梨园医院住院治疗30天,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19日在梨园医院住院治疗28天,***的诊疗主要包含取出内固定装置、慢性骨髓炎。***三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2,173.42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费用)。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2019)鄂011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被告武汉雅都公司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主体、赔偿比例等均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费用,系(2019)鄂0112民初5352号案中未作处理的后期治疗费部分,被告***应按照80%的比例赔偿原告***计17,739元(22,173.42×80%),被告武汉雅都公司对被告***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7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原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