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无固定工作,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无固定工作,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7818608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