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2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奕林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奕林焊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上诉人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