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

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成都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清申7号
申请人: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石人小区石人东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55号内环路口15、16、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供用电公司)以其系成都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城物业公司)股东,上河城物业公司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且无法联系其他股东无法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上河城物业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审查查明:1998年5月1日,上河城物业公司登记设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77.1万元,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为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55号内环路口15、16、17号。2007年2月15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河城物业公司股东以及所持公司股权分别为:成都豪斯物业发展公司,2009年4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持股比例69.31%;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持股比例13.9%;四川丹丽洁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03年3月14日更名为四川丹丽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9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持股比例5.2%;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成都城市发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06年6月9日更名为成都市弗曼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7%;四川成都电力服务公司,2016年4月19日更名为四川新兴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7%,现已注销;成都东方监控设备研制所,2000年6月14日更名为成都东方监控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2%。
在本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中,供用电公司、成都市益有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东方监控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弗曼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并*述,其均未实际参与上河城物业公司经营,该公司至今未组织自行清算,并同意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发生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供用电公司作为上河城物业公司登记的股东,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上河城物业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为成都市,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河城物业公司于200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供用电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河城物业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对成都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