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普安村普安检测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833625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未对证据质证未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将本案以施工劳务引起纠纷为由,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属于在诉讼程序中先入为主。2.上诉人***作为案外人***请的项目经理,为舞钢市中合农发物流园项目先行垫付230000元,后该项目由被上诉人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30000元是因为项目需要借给被上诉人承建舞钢市中合农发物流园项目。请求撤销(2021)豫1402民初732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仍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持明细单、代为还款确认书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3万元,但其在上诉状中及其与***、***、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中均主张涉案23万元系其垫付的工程款,上诉人***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故本案不能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此原审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 珊 书 记 员 盛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