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22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普安村普安检测线9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周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