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9076号
原告: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负责人:金增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在118931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在118931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