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楚雄市支行与老拨云堂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负责人王正亮,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殷亦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老拨云堂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殷亦坚,职务: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申请执行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昆明老拨云堂生物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关联案件楚雄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为便于统一协调、统一处理,本院研究决定指定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由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