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8055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彬彬,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269106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5元(原告***已预交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