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756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苏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通知要求予以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