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756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苏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通知要求予以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