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3民初114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朱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朱某某之妻。
被告朱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朱某某之女。
第三人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住址:洋县谢村镇四零五工程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房某某、朱某、中核陕西轴浓缩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