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3民初114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朱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朱某某之妻。 被告朱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朱某某之女。 第三人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住址:洋县谢村镇四零五工程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房某某、朱某、中核陕西轴浓缩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