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5553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中节能(莱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节能(莱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