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5民初6178号
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6楼。
被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第三人:中节能(莱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宋家泽口村北。
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节能(莱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