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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526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石山路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