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990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