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1民初1299号
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R2地块水木清华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