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2308号
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R2地块水木清华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一,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9号古田·2008城市花园15栋2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聂庆保。
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