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1执65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R2地块水木清华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人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查证结果亦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