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德祥,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柏杨,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万景国际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廖伦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锦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原审第三人:眉山红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坡区洗砚路益通明星市场**iv>
法定代表人:邹忠。
上诉人***、***、郭德祥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景公司)、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眉山红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眉山市东坡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郭德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洁
审 判 员 孙春红
审 判 员 余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晓娟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