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德祥,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柏杨,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万景国际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廖伦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锦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原审第三人:眉山红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坡区洗砚路益通明星市场**iv>

法定代表人:邹忠。

上诉人***、***、郭德祥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景公司)、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眉山红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眉山市东坡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郭德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洁

审 判 员  孙春红

审 判 员  余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晓娟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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