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108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锦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古小娟,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吴文艺,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执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11日立案恢复受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小娟、吴文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8922857元及利息,执行费72014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眉山市丹棱县栋××路××栋××楼××号商业用房;位于丹棱县栋××路××栋××楼××号××房,现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基金、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银行存款较少。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小娟、吴文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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