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92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英,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万景国际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348566250。

法定代表人:廖伦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成都金牛区一环北路四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414417。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被告:眉山红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东坡区洗砚泸益通明星市场**会信用代码:91511402682287304D。

法定代表人:邹忠。

原告***诉被告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红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宣判前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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