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3184号
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
法定代表人:瞿晓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中南村六组68号内2号房。
法定代表人:智刚。
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以“被告已返还招标投标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