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13民初396号
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利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荣,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瞿连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钊,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瞿某1。
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明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