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13民初899号
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1。
被告:汕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钊,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翟某1。
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玻璃建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7月8日,依原告玻璃建材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20年7月21日原告玻璃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玻璃建材公司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由原告常熟市幸福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梓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