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艾科索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233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瞿晓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柏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锦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
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866320.39元。二、被告***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86632.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48元,由原告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24元,由被告***光电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32024元。根据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84976.4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2日、2019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超过100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19年4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6、2019年7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84976.43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