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民初7132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对原告**人和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翼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602民初713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将该份裁定书第二页正文中倒数第七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补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