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350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岳阳人和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如翼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将该份裁定书第二页正文中的第十五、第十九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