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124号
原告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芜湖南化同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书记员 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