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安徽宇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宇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园丁二区社区居委会办公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202(部位:自编A)。
法定代表人:段士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周正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宇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5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宇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宇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宇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旭涛
书 记 员 王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