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04号 原告:***,男,汉族,工人。 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