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6163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浩,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
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8楼H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如浩,总经理。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六研究所)与被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一六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被告大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一六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拍卖款本金174000元本金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日共179天,按利率9%计算,共计人民币76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被告拍卖奥迪等六辆公务车辆。2019年1月3日,被告对六辆淘汰车辆拍卖成功,成交金额共贰拾伍万肆仟元整,其中80000元由买受人直接交付给原告。被告收到剩余拍卖资金共壹拾柒万肆千元整,但未及时将此项资金交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对方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一直推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大众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7日,原告七一六研究所(委托人)与被告大众公司(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奥迪等六辆公务用车;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成交价款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大众公司为原告七一六研究所拍卖了六辆车辆,并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告七一六研究所出具了车辆拍卖成交报告,载明车辆成交价为254000元。后被告大众公司收到款项800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大众公司向原告七一六研究所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七一六研究所拍卖资金174000元,在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资金,但该款被告大众公司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合同、车辆拍卖成交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及被告大众公司向原告七一六研究所出具的欠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大众公司接受原告七一六研究所的委托并完成了拍卖,应当根据涉案合同及欠条的约定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相应的拍卖款项交付原告七一六研究所,但被告大众公司至今尚欠174000元未付,构成违约,故被告大众公司应向原告七一六公司给付欠款17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涉案合同及欠条中均未对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被告大众公司应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给付货款1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4元,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本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员 唐乐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鲁珍珍
书 记 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94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