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与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江苏大众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申请人财产举证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予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发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新海
审判员***
审判员杨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