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485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乔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程竞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