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该所副总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六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人从2005年3月开始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量是其他人员的两倍,且作为消防值班人员不得脱岗,不能干私活,不能睡觉,被申请人虽然是事业编制单位,但是按照企业管理。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七一六研究所答辩认为,1、本单位是经过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事业营业收入,从性质上说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本人系本事业单位员工,他本人没有养老保险,足以证明事业单位的性质。2、***主张消防控制值班必须24小时不允许睡觉这个规定我们没有查询到,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从我们单位管理来讲,也没有要求夜里不准睡觉,并且单位提供了床和被褥供值班人员夜间休息睡觉。3、事业单位人员加班费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发放的范围。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七一六研究所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加班、值班、夜班管理办法》明确了加班审批制度,并对不同岗位进行了区分:管理类、科研类、经营类职工统一组织加班又不能调休且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支付加班费;保卫人员值班不能调休的核发值班津贴。其中第五章规定,实行两班制、三班制的职工,超过三小时不足六小时的核发夜班津贴(10元);六小时以上(包括通宵)的核发大夜班津贴(15元)。七一六研究所根据上述规定向***发放了夜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七一六研究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上述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洪
代理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