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21民初984号
原告: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宁路999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A225室。
法定代表人:**,系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伊墩高速公路愉群翁服务区(北区)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第三人:新疆新路公路养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4号达兴商务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与被告***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新路公路养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