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经久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00456。
法定代表人:青光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莲,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731000003620。
法定代表人:周有华,该公司董事长。
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96万元,并在2017年12月29日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63831元;二、除保留(2016)黔27民初43-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实际查封的财产、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XXXXXX(面积5064.02平方米)房产及惠国用(XXXX)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外,其余在本案执行阶段查封的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8套房产,由人民法院解除查封,银行账户不需要冻结;三、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6)黔27民初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四、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时限内完全履行后,本案执行完毕,解除对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查封财产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07688.38元及相关利息,本诉受理费734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48622元等。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作永
审判员  陈恩波
审判员  黄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唐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