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01民初1871号
原告:成都世纪永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81808231W。
法定代表人:陆纪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双针,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2日,四川省成华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经久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00456。
法定代表人:青光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邓天成,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村民,出生于1974年5月4日。
被告:张光琼,女,汉族,四川省冕宁县,村民,出生于1979年3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纪永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钢城集团凉山瑞海实业有限公司、邓天成、张光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纪永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纪永鑫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世纪永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8.00元,减半收取1699.00元,由原告成都世纪永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秋
审 判 员 罗晓欧
人民陪审员 张荣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