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吉想同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v>
再审申请人河南汇金同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以下简称地质调查院)及原审被告吉想同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想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7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汇金公司申请再审称:地质调查院只能按照《合:地质调查院只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要求汇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担共同付款责任。如地质调查院要求汇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应当在三门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在本案中地质调查院的起诉应当被依法驳回,另行提起仲裁申请予以救济。原审判决汇金公司按照《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明显错误。原审判决汇金公司与吉想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地质调查院提交意见称:汇金公司关于应通过仲裁解决本案纠纷的意见已经被生效裁定驳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汇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该问题并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汇金公司作为债务人,在第三人吉想公司加入涉案债务后仅做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由汇金公司继续承担履行责任和违约责任,故一、二审判决汇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判决吉想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该判决并未加重汇金公司的义务,亦未损害汇金公司的权益,在吉想公司对此未提异议的情况下,汇金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汇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汇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