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清算组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2民初619号
原告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荥阳市繁荣路市。
该清算组负责人***,该组组长。
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席新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院员工。
原告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清算组诉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挂靠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为被告原河南省地矿厅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现改名叫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位于荥阳市万山路与大海寺路交叉处建造了一栋商住楼。双方于1993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开挖基槽时被告又和原告公司在1993年12月10日签订了第二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该楼再增加一层底层建筑为商业建筑层,等待底层图纸出来,造出预算后再作定总造价。后被告未支付新增加的底层721.29㎡工程的建筑工程款118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721.29㎡的工程款118万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258万元、依法委托建筑权威机构对原水文二队商住楼工程总建筑面积4107㎡和该栋商住楼底层新增加的657㎡及该栋商住楼底层北侧一道通雨棚64㎡工程面积作真实的工程面积勘测、鉴定和决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勘测费、鉴定和决算等一切费用。后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将其要求被告支付的实际损失赔偿金258万元降至150万元。
本院认为,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清算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荥阳二春建安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研辉
审判员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任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