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异24号
异议人(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081号九运京汉名都A栋2801号。
法定代表人:齐夏钊,总经理。
关于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空间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异议人立得空间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立得空间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