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财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081号九运京汉名都A栋2801号。
法定代表人:齐夏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雅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郭晟。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营业室的银行存款(账号:32×××24);二、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38×××38);三、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38×××07);四、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2×××01)。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12927.9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以已与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营业室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32×××24)。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38×××38)。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38×××07)。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12×××01)。
本案解除保全标的价值限额12927.99元。
案件申请费14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微晶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晶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