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7733号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201-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
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