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7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7日出生,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医院物业服务中心副主管,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医院物业服务中心高级经理,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审被告:北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5月11日,北京医院服务中心副主任,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9月2日出生,北京医院服务中心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庞 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