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860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