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860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