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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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285号
原告: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兴路135号3幢1楼101室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JBARF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花溪路678号浙江菁英电子商务产业园E区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DF7KY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259元,合计4284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