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708号之一 原告: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海。 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2元,减半收取6581元,由温州龙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