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民终4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商业管理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601房(自编606-60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商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5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保利物业公司、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庭审中,**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改判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3758.1元(27125.27元×15年×2)。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岗位调整前**实际年薪为342883.28元,但调整后岗位年薪仅251110元,保利物业广州公司调整**的岗位并降低了工资待遇。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提交的“薪酬结构告知函”及“薪酬确认函”与其提交的工资明细相互矛盾,均系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为规避自身责任单方制作,与**2022年薪酬情况明显不符。**为配合人事部门工作才在薪酬确认函上签字,但**的薪酬应根据实际执行金额认定。另外,无论是根据员工手册,还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奖金都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离职前12个月,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为**申报的税前真实工资收入为342883.28元,而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提供的新岗位的年度薪酬总额仅251110元。二、保利物业广州公司的调岗行为严重增加了**的通勤负担,给**的工作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三、劳动合同并无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岗位并未撤销且有人员需求。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进行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四、一审认定“**仍在原工作岗位及地点提供劳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对调岗并未协商一致,保利物业广州公司系违法调岗,**有权拒绝,并继续按照原合同在原地点上班打卡。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以**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五、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借用工自主权之名进行违法调岗,变相逼迫**辞职,严重损害**的劳动权益。
被上诉人保利物业公司、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二审共同答辩称,《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由**签收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保利物业公司每年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对各片区和项目进行划分与定位。基于此,保利物业公司对**进行调岗。**调岗前后的工作内容基本相同、薪酬待遇基本相当,该调岗系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未按保利物业广州公司要求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到岗,属于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连续**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上诉状中提及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1.根据**确认的《2022半年度人员调薪员工确认表》,其调岗前的年薪为246910元,根据**确认的《人员调整薪酬告知函》,其调岗后的年薪为251110元。与其主张的调岗后薪酬待遇大幅降低不符。**的纳税记录显示税前收入超30万,原因是其中除双方确认的年薪外还包括不固定的款项。该款项并非正常工资的组成部分,调岗亦不涉及该部分内容。2.**地图显示,调岗前**通勤时间约42分钟左右,调岗后通勤时间为45分钟左右。公司调岗后还专门增加了300元岗位补贴,因此**主张调岗安排严重增加其通勤负担与事实不符。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3758.1元(27125.27元×15年×2);2.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期间工资差额15297.63元(27125.27元-11827.64元);3.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923.93元;4.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2022年的绩效工资、奖金合计15897.1元(2022年度项目业绩达标未支付奖金余额15000元,2022年前介非增业绩达标奖金897.1元);5.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2023年度绩效工资7500元(2023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为30000元,按**2023年度实际在岗时间折算);6.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依法出具离职证明;7.保利物业公司对判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8年5月入职保利物业公司,2020年8月入职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其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发出人事异动通知书、人员调整薪酬告知函,通知**从保利国际广场项目异动至南粤××区任职储备项目总(项目经理职级),要求**2023年3月22日到岗,年薪由247510元调整为251110元,涨幅为1.5%;要求到南粤××区工作组-保利大都汇办公点(番禺汉溪长隆地铁站附近)处报到,公司为**设置了保利中心项目(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和保利大都汇项目两处考勤打卡点;调岗后未明显增加**的通勤时间,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调岗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调岗也未降低**的薪酬,反而增加了**的薪酬;**未按照公司要求2023年3月22日到岗,连续**3天,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自2023年3月2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其接到调岗通知书后立即向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提出异议,明确提出公司未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调岗,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未与**协商一致,且降低了薪酬,明显加重了通勤时间成本,**不同意调岗,并在原工作岗位工作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于2023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于2023年4月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保利物业公司与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7208元;2.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期间工资19180元;3.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461.6元、加班工资871.8元;4.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2022年中秋大闸蟹销售奖励2600元、2022年度项目业绩达标奖金45000元、2022年前介非增业绩达标奖金2356.8元;5.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2023年度绩效工资7500元;6.保利物业广州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7.保利物业广州公司违法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损失28573.6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2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字〔2023〕7538号仲裁裁决书及穗劳人仲案字〔2023〕7538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如下:1.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一次性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095.34元;2.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一次性支付**2022年工作日加班4小时工资差额0.03元;3.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4.保利物业公司对上述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对争议的焦点归纳并综合评判分析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拒绝前往新工作地址报到,是否属于**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合理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益,劳动者应服从管理及安排。从工作岗位和调整原因看,该工作岗位调整不存在侮辱性及惩罚性;从工资报酬看,根据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提供的、经**确认的薪酬确认函及人员调整薪酬告知函可知,调岗后劳动报酬已提高,**主张2022年年薪超过相应工资,但超过年薪部分多为奖金,即使按照**确认的2022年中调整的薪酬作比较,也没有超过部分奖金的约定;从工作地址看,**原工作地址为海珠区琶洲,调整后的地址为番禺汉溪长隆地铁站附近及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均属于合理范围,没有明显增加**的通勤时间,也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举证证明保利物业广州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损害其劳动权益。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其属于合法调整。依照举证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保利物业广州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合法调整。**接到通知后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址报到,主张仍在原工作岗位及地点提供劳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经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服从,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按照**处理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主张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3月21日,其确认主张的工资差额为2023年3月21日之后的劳动报酬,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双方当事人就工资发放存在争议的,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提供了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工资明细,**不确认工资构成,但未提供工资明细核对,也未提供其他依据反驳。一审法院确认该证据并采纳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从该工资明细表看,**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887.28元〔(17330元+19037.5元+15840.21元+17079.44元+17507元+19417.5元+35130元+30897.48元+16630元+24800.5元+31949.77元+17028元)÷12个月〕,双方均确认**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已在2023年3月安排**休假一天,但未有相关工资记录显示,也未有其他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仅在2023年4月工资中支付了2942.53元年休假工资,据此,**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应为3095.34元(21887.28元/月÷21.75天/月×3天×200%-2942.53元)。
关于工作日加班4小时工资问题。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2023年4月补休结算551.72元属于**主张的工作日加班4小时的工资,按《保利商业物业公司2022年年中人员调整薪酬确认函》所确认的月工资16030元(计算公式: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工资8300元+月度绩效工资2900元+月度工龄工资630元+月度伙食补贴500元+月度通讯补贴400元+交通补贴1600元),经核算,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应支付**2022年工作日加班4小时工资552.75元(16030元/月÷21.75天÷8小时×4小时×150%),差额0.03元(552.75元-551.72元)应予以补足。
关于2022年前介非增业绩达标奖金问题。**未举证证明2022年前介非增业绩达标奖金的存在,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奖金的发放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支付该项奖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项目业绩达标奖金问题。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在2022年5月已支付该项目业绩达标奖金15000元;双方提供的奖金计算依据文件规定了项目奖金包的上限和个人奖金的上限,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其有权自行决定相应上限,**离职前所在项目的个人上限额度为15000元,并已经按照15000元的标准发放给了**;**未提供其应当获得的奖金30000元的证据,其主张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应支付30000元奖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度绩效工资问题。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的固定工资中并无年度绩效工资;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主张依照公司员工手册及薪酬福利计发实施细则规定,员工当年度12月31日前离职的,不享受年度绩效工资,**2023年12月31日前离职,未参与当年度绩效考核,不符合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未能举证证明其符合领取2023年度绩效工资的条件,其主张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应支付其工作至2023年3月31日的2023年度绩效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离职证明问题。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应依法重新出具。**主张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应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是保利物业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保利物业公司应依法对保利物业广州公司承担补充清偿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一、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095.34元;二、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22年工作日加班4小时工资差额0.03元;三、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四、保利物业公司对保利物业广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9.5元,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和保利物业公司共同负担0.5元。**同意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和保利物业公司直接向**支付。
**二审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统计表,拟证明调整工作岗位后,**的收入降低;2.《项目经理管理手册》下载视频,拟证明**调岗前后工作职责不同,调岗后工作岗位属于辅助类;3.2023年3月16日与保利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拟证明保利物业公司调岗前未与**进行沟通与协商;4.OA截图,拟证明保利物业公司明知**需要请假照顾母亲,保利物业公司调整新岗位,增加了**的负担。
本院组织各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交换与质证。
本院审查后认为,**统计的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收入共计307701.5元,该收入统计不能证明调岗后收入降低。《项目经理管理手册》载明项目经理的职责为:代表公司管理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委派项目的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对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负担策划、编制、组织实施项目的整体物业管理方案和预算,并适时进行调整。项目经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营预算书,并组织项目服务中心各部门准确实施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目标。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片区管理模式的通知》(保物商字[2021]112号)载明以下内容:“……为更好地服务公司战略管理升级,深化落地管理,现公司决定建立三级管理体系(职能本部-片区-项目)……”
2023年2月27日,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下发《关于调整2023年片区管理模式的通知》(保物商字[2023]45号)载明以下内容:“(1)片区工作组职能:建立前台拓增量、中台控运营、后台助攻发展的片区结构,协助片区总经理及职能专业线统筹辖内项目全面运营工作。片区储备总岗:熟知片区分管项目情况,对项目运营风险进行警示和管控,对项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助处理;对项目的运营难点,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协助职能部门/片区/项目资源进行帮扶;负责督办、指导片区内项目的专项工作完成,对项目业务工作提供服务支持;统筹组织片区运营会议,和专项协调会议;监督片区内项目现场品质,完成品质检查并输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跟进项目问题项整改,把控项目运营品质和服务品质;负责关键客户关系维护管理与服务,开展客户拜访工作,挖掘客户需求、听取客户评价,输出拜访报告,将挖掘到的客户需要反馈增量管理岗;负责新项目初始化前期工作筹备,跟进项目进场前期工作,保证顺利进场,到期及退场项目跟进复盘、合同续签、项目退场流程”等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为**与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各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利物业公司对**的调岗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其管理的员工工作岗位、地点等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调岗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同时,调岗也不能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保利物业公司对**进行调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结合上述内容进行审查。首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属于管理岗位,实际履行中,**担任广州保利国际广场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的经理。保利物业公司将**调整为南粤××区储备总岗。**调整岗位后,工作内容并无改变,仍属于管理岗位。且,保利物业公司的管理架构显示,**由项目调整为片区,管理范围扩大,增加了协调工作的内容,利用**的工作经验加强片区项目的管理。可见,保利物业公司调整**的工作岗位并没有侮辱性及惩罚性。其次,保利物业公司提供的薪酬确认函证明调整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并没有降低。**在调整工作岗位前的收入是包括了奖金在内,即该部分收入属于不固定的收入,奖金数额与**当年的工作表现及业绩相关。**没有到新岗位工作,新工作岗位的实际奖金数额尚未确定,因此,**以其调岗前的收入证明保利物业公司降低其工资待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再次,保利物业公司将**从广州市海珠区调整至广州市番禺区工作,虽然通勤时间增加,但工作地点仍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的履行范围,增加的在途时间属于可接受范围。**以加重通勤成本为由,主张保利物业公司调岗缺乏合理性,理由不充分。综上分析,保利物业公司对**的岗位调整未超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保利物业公司调岗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主张保利物业公司调岗不合理、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
**拒绝保利物业公司的工作安排,经保利物业广州公司催告后仍不到岗,构成**。保利物业广州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