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8046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多预交的25元,本院依法作退费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