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4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道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兴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北1440号建业大厦2梯4层办公楼B5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承担;3.追究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三代理人一审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混乱,适用法条错误,对工作自由散漫。一审审判员未按庭审时间到庭,未当庭对其出庭时间作出说明,可见其对案件不重视(有庭审录像为证);此外,其在庭审中多次阻挠***依法进行论证。二、一审法院认证的事由全部都是乱裁胡认,甚至还故意遗漏***的诉讼请求。遗漏确认***与明兴广州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7月1日劳动关系成立。审判员对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故意**审日提交非法答辩状的行为故意置之不理,其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关于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主体问题:对外贸易公司庭审只出席了一员工,而判决书列有两人;保利物业公司当时只有一人事经理,而判决书竟出现两个女士名字;明兴广州分公司代理人只有一律师,***当时坐在***身后旁听,而判决书竟置其为代理人。一审判决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现将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错误进行置正:a.判决书第5页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入职以来多次催促公司驻广交会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于2月23日左右才发送一份电子版空白合同,***打印了30份,分别让消防中控职员签了,年前入职的有***、***等没签订。该两份合同一直到6月份,应该都是存放在广交会D区明兴公楼办公处,都是空白的,都是明兴广州分公司收到诉状后才开始补签的。在答辩状上明兴广州分公司都是提交补签劳动合同复印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及劳动行政机关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原件正本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该条诉讼请求合情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是依法提起合法诉求,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b.关于拖欠三、四、五、六月工资问题。由于年后广交会与中介公司签订合约为8900多万元,甲方在年前看到该数字庞大,多次给***说索要好处。***已转告中介保安经理***和现场负责人***及明兴广州分公司***,是电话转告和见面转告。而中介保利年前未理此事,年后想给付好处。因甲方保卫处处长被抓获归案,其等不敢了。对外贸易公司工作人员为此事多次给现场工作人员穿小鞋,最后因此而强行炒明兴广州分公司鱿鱼。***、***、***月平工资7000元是1月17日在D区1楼由***定的(当时现场人员***、***、***、***)。***因明兴广州分公司克扣工资问题,于2023年4月26日致电***,***把责任推给明兴财务,见面问其后他说财务没回复,已将***与***通话记录给一审审判员看过。5月份拖欠休息日加班费及其他问题,已在由***建的微信群里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和***故意不理,时间是5月24日,***找企业协调,但企业负责人故意不理,后通过另一微信群另加中介保利负责人***微信,***故意不理。6月份拖欠5月份工资,因为没路可走,未给他们说,甲方前台几个值班保卫及全部保安都知道此事。7月份拖欠6月份工资,***看***等人故意克扣工资,拨打了北京市长热线12345,东城区***令其发的,且未发够。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已给一审审判员共交2次电子数据证据。关于职务费问题,***的职务是由***任命,包括中控班长和维保主管。***没资格干涉此事。任命中控班长是2022年12月20日晚上在广交会广场集合时由***当着10多名消防人员任命的,后因甲方保安副班长***索要好处多次未达目的,***恶意投诉,而***反映给***,***于2023年3月20日15时通知***去广交会东登负一明兴驻点面谈,***还问***如何考过中级消防证的,维保具体是做什么的,***的回答是对消防器材维修和保养。随后***说******主管,代替公司与保利及甲方对接,当时现场人员有***、***、***、***、文员***以及***帮明兴广州分公司招聘的一中控(名字忘记了)。有关证据已补交给一审审判员,证据是***当日给的电子数据。***于3月22日在由他建的消防群里说的话“明日起***不再担任消防执机班班长职务,以后消防执机班的排班、调休等事由我代理执行。”凭着这两证据,从3月20日开始***是该司的维保主管,另有任用是工作调动,犯错才是撤销职务,请法院就此事对***进行司法测试,对***虚假陈述进行处罚。***最后于3月20日16:20说,你的工资待遇不变,3个月后对你的调高。拖欠职务费2000元。***有事一直与***联系,***没资格说话。c.关于广交会就业歧视问题。1.广交会故意不给***办理出入证,因为另一公司老板会做人,即全部办理出入证,在A、B、C区的值班人员只有一个是真的中级消防证,其他人都是假的消防证,都可以办理出入证上班,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第61号令》--值机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当地派出所和消防救援大队检查,甲方***副班长强制性要求***将中级消防证拿来充数,被拒绝,因为当时B区由深圳一维保公司承包值班,不该我们负责的事情,这事已电话向***反馈了。2.广交会故意强行叫***不招聘45岁以上男性持证人员和女性持证人员,该司工作人员***已多次拿他打印的合同条款给***看,超过45岁男性和女性不给办理出入证。中介保利消防主管因为***没有出入证强行将***非法解除。***已和他理论多次,就业歧视是甲方消防科硬着指示中介保利干的。广交会的所作所为违反劳动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构成了就业歧视。d.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中介保利没资格解除***。根据《电子数据》,证明是中介保利消防主管***根据甲方广交会指示的。因为对外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索要好处没成功,强行叫***给***说的。***是***堂弟,而***先前争先恐后排班,其后根本做不了才叫***作中控班长,而***不敢面对***说话,叫***传话给***自动退群,因为自动退群没办法保留证据,才叫***踢出群聊,根据以上电子数据佐证,请法院勒令中介保利员工***进行司法测试,他敢说不是对外贸易公司指示其以***未办理出入证为由非法解除。其等行为违反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应承担非法解除的责任。***已经将微信当庭给审判员看过。e.关于工伤医疗赔偿问题。在庭审时,有问审判员是否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其说不用。该事件的关键证据录像由对外贸易公司广交会保存,为什么不要求对外贸易公司广交会提供;当时撞***的叉车是B33489,开车的是广州瑞荣公司的***(工牌编号133)。***被撞从地上爬起来后,致电***,***不在广州,他打电话给***,***和中介保利保安经理***亲自来到现场,***用手机还拍照几张。***说如果被撞成重伤和死亡,他们就麻烦大了。雇叉车的业主当场掏了800元,给***赔偿工衣费150元和饭钱75元。另外500元当时打的去广州天河红十字会,由于情况紧急都是挂急诊号处理,有医生开的建议休息三天诊断书和对外贸易公司录像视频为证。对外贸易公司不提供视频,保利物业公司和明兴广州分公司不诚信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有叉车公司撞人电子数据佐证是工伤,***要求赔偿5万元。f.关于年休假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当时社保共计24年多,折合享受年休假15天,有法律依据可查。基于现场录像,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在现场,撞人公司负责人在事后的对话都是工伤证据。拖欠工资问题是由于***想索要好处没成功就克扣工资造成。***根本不懂做财务计算工资,乱写,结果造成对外贸易公司强制性炒明兴广州分公司鱿鱼。保安在六月份两次罢工不上班,消防两人由于克扣工资强行离职,造成的结果是对外贸易公司解除明兴广州分公司的合同。这都是***造成。审判员已看了***和***的电子数据证据,却在判决书上说不与企业协商,竟把***与文员***不起作用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认定。克扣工资都是***造成的,***没捞到好处就克扣工资。请法院对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进行司法测谎,测出后追究其等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充分,一审认定事由不清,判决错误。恳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维护***合法权益。
对外贸易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的上诉请求。第一,对外贸易公司仅与保利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保利物业公司又将物业服务中的**工作发包给明兴广州分公司,而***是与明兴广州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贸易公司与***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一审中仅就业歧视问题对对外贸易公司存在主张,而就业歧视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就业歧视向对外贸易公司主张权利,不存在诉的权益。第二,***本人入职时约48岁,其入职、离职均与年龄无关,因此***本身没有受到其主张的所谓就业歧视的影响,其本人与就业歧视相关的主张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者诉讼权益。第三,***在上诉状中主张甲方索要好处相关事宜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保利物业公司辩称,保利物业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为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本案中经保利物业公司核实,***并非保利物业公司员工,保利物业公司并未有***的面试记录、打卡记录、发薪记录、劳动合同等任何资料,保利物业公司与明兴广州分公司无关联关系。***工作期间的薪资发放人均为明兴广州分公司,故保利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兴广州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说理逻辑清晰,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关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明兴广州分公司已经提交双方签订的纸质版劳动合同,且一审当庭核对原件,***当庭亦认可是其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2012年12月19日,从字迹上看日期是***本人所写。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未举证劳动合同是空白补签或未交付的情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签字认可劳动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工作工时、工资发放、休息休假等条款,且明兴广州分公司自2023年1月起给***购买社保,双方早已成立劳动关系,故***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关于明兴广州分公司是否欠发工资,包括加班费、休假工资等。明兴广州分公司已经提交劳动合同、***考勤统计表、打卡记录表、打卡记录、发送截图、工资明细表等证明***每月基本工资为3150元,加班费为工作日和休息日二倍,法定节假日三倍,另有补贴和奖金等。明兴广州分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主张欠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其中6月工资7000元,明兴广州分公司已实发6086元,***一审也确认收到了6086元。关于3月至6月加班费14429.9元,***提交的排班记录与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高度一致,均验证了***在2023年3月至6月并没有像2023年1月、2月一样每日连续加班至12小时,而是每日8小时,故明兴广州分公司已足额发放加班费。关于职务费2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中控岗位,没有约定班长职务工资500元。明兴广州分公司为方便管理,会根据实际情况轮流安排班长负责排班、调休以及向领导汇报工作。从***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明兴广州分公司***、***、***均担任过中控班长,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班长产生职务费500元。关于年休假工资。***入职不满1年,没有证据证明其满足领取年假工资的规定,依法不应支持。三、关于工伤赔偿金。***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工伤,***受伤是2023年4月12日,根据考勤记录早班从上午8:00至下午16:00,其上班地点是在中控室,工作职责是看监控,注意消防安全,午饭有人配送,无需外出,但其提交的照片显示受伤地点在室外。明兴广州分公司未安排其外出的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地点受伤不能视为工伤。其次,***已经向案外人叉车司机主张几千元赔偿,明兴广州分公司已经给***缴纳工伤保险,***当时不申请工伤认定,现在又提出不合常理。而且***受伤是极其轻微的软组织挫伤,亦不是因工负伤。本案实为民事侵权。明兴广州分公司亦放了三天病假,事件早已妥善解决。退一步讲,***主张一次性工伤赔偿5000元,亦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申请行政程序认定工伤后,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明兴广州分公司已经提交***与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擅自辞职,经明兴广州分公司多次劝阻并告知其应当向经理汇报,以明兴广州分公司通知为准,但其仍然擅自离职,自2023年7月1日起未再返岗。***在一审时已当庭认可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该记录具有证据效力。***主张违法解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解除,反而证明其主动要求保利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且其与保利物业公司***以及***沟通后,明兴广州分公司***多次劝其不要擅自辞职,***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向明兴广州分公司汇报核实,但其完全不听劝,放下工衣就走,这进一步说明***是故意自导自演踢出群聊违法解除的戏码。***没有围绕其上诉请求进行论证说理,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一审可以收集提交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拖延到二审才提交。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自2015年起,几乎每份工作均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有充分渠道了解本案劳动关系主体以及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有充分时间收集证据,也有大量劳动争议诉讼经验,并非处在弱势的劳动者。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工资7000元;2.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加班工资14429.9元(工作日加班费3218.4元、休息日加班费6114.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96.56元);3.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职务工资2000元、2023年5月尚欠工资200元;4.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1277.84元;5.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11.12元;6.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4827.59元;7.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工伤一次性补偿金5000元;8.确认***与明兴广州分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9.追究对外贸易公司就业歧视、明兴广州分公司克扣工资的责任;10.诉讼费由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2年12月20日入职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地点在海珠区广交会展馆。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载明,明兴广州分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甲方安排乙方到驻勤项目从事中控岗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3150元,甲方应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张该合同系于2023年3月补签,签名时系空白合同。
***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职务管理费500元,后电话沟通变更为月工资7000元。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月基本工资3150元,另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两倍时薪计算,法定节假日按照三倍时薪计算。***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实发工资为3923元、11609元(含***代发加班工资及补助1550元)、8681元、6490元、6263元、6402元、6086元,除***代发1550元外,其余工资均由明兴广州分公司发放。明兴广州分公司另提交了***考勤统计表、打卡记录表、打卡记录发送截图,以佐证***应发工资的计算依据,上述证据载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考勤情况,及明兴广州分公司将考勤打卡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项目甲方的情况。***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提交了2023年3月至6月《保利物业消防总控考勤表》,拟证明其加班情况,考勤表上载明早班时间8:00-16:00,中班16:00-23:00,夜班23:00-8:00。考勤表显示***在2023年3月2日排早+夜班,2023年3月17日排夜班+D中班。明兴广州分公司质证称该考勤表系排班表,不代表实际出勤情况。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消防安防值班员考勤统计表》与***提交的上述考勤表上班时间基本一致,唯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30日,***提交的《保利物业消防总控考勤表》显示***系早班,《消防安防值班员考勤统计表》载明实际打卡上班时间系夜班。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在2023年3月休息日加班64小时;在2023年4月休息日加班6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在2023年5月休息日加班72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在2023年6月休息日加班6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上述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均已按法定标准计发。另从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员工考勤汇总表、消防安防值班员考勤统计表和***工资明细可以看出,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15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已计发加班工资。
***主张其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7月1日,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为2023年6月30日。***提交的考勤表载明其2023年6月30日系上夜班,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显示,2023年6月30日,***系上晚班,23:00打卡上班,8:08打卡下班。***主张其离职原因为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违法辞退,并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载明“***”于2023年6月30日告诉***:“你这边没办到证,上面通知先不安排上班”,***:“你说的上面是指***是不”,“***”回:“保利”。明兴广州分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称“***”仅系明兴广州分公司普通员工,非管理人员,无权代表明兴广州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系擅自离职,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在2023年6月30日询问:“你是要离职了吗”***回:“被人炒鱿鱼了”“不是广交会新来一个保安公司是啥情况呢”,***回:“你听谁瞎说的?”又问“你已经找到工作了吗”,***回:“我自己肯定得想办法呀”。2023年7月1日早8:03,***称将两套衣服放在打卡机那个台上,沟通过程中,***多次问:“你跟经理汇报了吗”“你跟我说没用你得跟领导说你这要走要去办公室写离职单”“我们也没说不让你干啊?”“你是属于我们公司的人你能听别人说几句就信了?而且有啥事情,上面有领导顶着呢你还有啥顾虑”。***称公司欠其四个月工资,是非法解除。2.明兴广州分公司经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7月26日,***:“***因你自7月1号无故旷工至今,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并使公司经济受到了损失,公司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第七条,无故旷工三日及以上我方与你23年7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因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对上述两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主张其受工伤,要求明兴广州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金5000元,并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医院的《病假单》为证载明***在2023年4月12日软组织挫伤,病假由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另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其于2023年3月代***索要补贴的内容,以证明明兴广州分公司克扣工资。提交了照片一张,载明消防安防值班人员的招聘要求,45岁以下男性。提交了其与保利物业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其在2023年6月30日要求对方“你把我从你的群里踢了吧”,对方称“等你公司通知”,***:“不用了”“你直接踢出群就是了”。***还提交了其与明兴广州分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对方曾在2023年3月20日恭喜其升职,明兴广州分公司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提交了“广交会琶洲展馆消防群”聊天记录一组,载明其曾在2023年5月24日称工资数目不对。
另查,对外贸易公司委托保利物业公司负责广交会展馆D区物业管理服务(含设施、**、环境管理服务)以及广交会展馆A、B、C区的**服务。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陈述就上述对外贸易公司委托保利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事项,保利物业公司将其中的安防工作委托给明兴广州分公司。
再查,***于2023年7月10日以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粤劳人仲不字〔2023〕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的被申请人”“本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因第4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劳动争议是否已经仲裁的问题,因对外贸易公司的登记机关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并无不当。该院经审查,已决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案涉劳动争议实际已经仲裁审查,并不予受理,***据此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仲裁前置的原则。
关于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现无证据证明***系对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恶意提起诉讼,至于劳动合同的主体,及两公司是否需承担用工责任,系实体审查的问题。故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辩称其司非适格被告,并要求驳回***对其司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与明兴广州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工资由明兴广州分公司发放,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系明兴广州分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明兴广州分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兴广州分公司系实际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未举证证明“***”系明兴广州分公司管理人员,有权代表明兴广州分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告知其“上面通知先不安排上班”为由主***广州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系***自行离职,在明兴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劝阻应以明兴广州分公司通知为准的情况下,其仍擅自离职,自2023年7月1日起未再返岗。该证据亦与***提交的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佐证,系***自行要求对方将其踢出群,在此之前,并无明兴广州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通知。另保利物业公司与***无用工关系,其诉请保利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系***自动离职,其要求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与明兴广州分公司对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虽工作至2023年7月1日早晨,但因其2023年6月30日系上夜班,故该班次仍系2023年6月30日的工作内容。***在2023年6月30日即向明兴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被炒鱿鱼了”,并于2023年6月30日夜班结束后即明确表示离职,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故***与明兴广州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因***自动离职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与明兴广州分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明兴广州分公司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为证,***未举反证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明兴广州分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诉请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明兴广州分公司是否欠发工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职务费500元。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基本工资3150元,另根据***工作情况,支付加班费及补贴、奖金等。明兴广州分公司的主张有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为证,且与***实发工资相吻合,故一审法院采信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现明兴广州分公司已足额发放***2023年5月、6月工资,故对***要求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5月欠发工资200元及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资7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明兴广州分公司聘任其为中控班长及维保主管,亦未证明双方约定有职务工资2000元,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就职之初每日工作12小时,明兴广州分公司发放了相应加班工资。后明兴广州分公司调整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该调整符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法律精神和规定,未侵犯***的劳动权利。***应依其实际劳动向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报酬。就***主张的加班,明兴广州分公司已举证证***已足额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唯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17日,***工作了两班,每日实际加班了8小时,该部分工作日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未在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中体现。故明兴广州分公司应向***支付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17日工作日加班工资579.31元(3150元÷21.75天÷8小时×16小时×2)。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在明兴广州分公司任职不满一年,且其未举证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工作年限,不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故对***要求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伤补偿。***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因软组织挫伤休病假3天,不足以证明系工伤,或存在伤残等情况。***主张工伤一次性补偿金5000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对外贸易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两公司需对明兴广州分公司的用工行为负责,且经实体审查,***对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绝大部分不能成立,且就一审法院支持的加班费部分,在诉讼前亦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协商沟通。其在擅自离职后,向用人单位及第三方公司主张高额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上述情形及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较低,一审法院酌定本案受理费10元,由***全部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明兴广州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17日加班工资579.3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拟证明工伤事件成立;2.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出租车发票以及交易凭证等),拟证明工伤事件成立和明兴广州分公司非法克扣工资成立。
明兴广州分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只是工伤认定申请,并非工伤认定结论,不能证明***受到工伤。关于证据2电子数据,对消防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明兴广州分公司克扣工资,亦无法证明***是工伤;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单方主张的拖欠工资;对***与叉车司机负责人波少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从该记录即可看出,***与案外人就软组织挫伤事件进行协商,且可知***已经找对方索要了几千元赔偿款,证明是民事侵权赔偿;对***与***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与明兴广州分公司毫无关系;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工伤;对出租车发票以及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即便反映了有实际支出600多元,也不能证明是工伤。
对外贸易公司质证称,对外贸易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关于工伤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因此对***二审提交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也与对外贸易公司没有关系。
保利物业公司质证称,其意见与对外贸易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拟证明中控岗位的工作地点在中控室(即消防控制室),室内张贴有《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该制度第六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第七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提交的照片可知其并非在工作地点受伤,也并非因工作负伤,其主张工伤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明兴广州分公司是当庭提交证据,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为由表示拒绝发表质意见,认为该行为违法,***入职时没有规章制度,该证据是事后制作的制度。
对外贸易公司质证认为明兴广州分公司的证据与对外贸易公司没有关系,故对该证据不发表意见。
保利物业公司称其意见与对外贸易公司的意见一致。
*****后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克扣拖欠工资。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对此均无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交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就本案的争议问题认定如下: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于2022年12月20日入职明兴广州分公司,接受明兴广州分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用工管理,由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在2023年7月1日后没有再回明兴广州分公司上班。故本院认定***和明兴广州分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有误,而且一审对***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作出确认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确认劳动合同上乙方签名是其本人签署。***主张其签名时合同是空白的,依据不足,故本案应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明兴广州分公司不给其劳动合同原件正本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因此,对***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5月、6月工资以及职务工资的问题。***主张其工资标准为7000元+职务费500元,但其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150元,另有加班费及补贴、奖金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并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统计表等证据。劳动合同记载***的基本工资为3150元,考勤统计表记载***每月的出勤情况与***提供的考勤表的记载基本一致,明兴广州分公司所述的***的工资计算与其向***支付的实发工资基本相符,故一审采信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经审查,明兴广州分公司已足额发放***2023年5月、6月的工资。至于职务工资,***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约定有职务工资的证据。据此,***主***广州分公司应支付其5月欠发工资200元、6月工资7000元以及职务工资2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3月至6月加班工资的问题。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明兴广州分公司主张按***的基本工资3150元的标准计付***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主张应按月工资7000元的标准计付其2023年3月至6月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列明的2023年3月至6月的休息日加班小时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与双方提交的考勤表所载相吻合,结合明兴广州分公司实际向***支付的工资数额,可认定明兴广州分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了2023年3月至6月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一审根据考勤统计表载明***在2023年3月2日、3月17日分别加班8小时,而明兴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中未记载该加班小时和计算该加班工资,认定明兴广州分公司应向***支付2023年3月2日、3月17日加班工资579.3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入职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未满1年,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下,***主张其在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享有年休假并要求明兴广州分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6月30日微信告知***,因其“没办到证”,“保利”通知先不安排上班,而仅凭上述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明兴广州分公司向***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根据***与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明兴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7月1日早上,在***称将两套衣服放在打卡机台上时问***“你跟经理汇报了吗”,并表示“我们也没说不让你干啊?”“你是属于我们公司的人你能听别人说几句就信了?”等,对***进行了劝阻,但***坚持离开,结合***在2023年6月30日已经向保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直接将其踢出群的要求等,本案难以认定系明兴广州分公司单方作出了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构成违法解除。因此,综合在案证据,一审认定***是自动离职并无不当。***要求明兴广州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利物业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保利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工伤一次性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未能提供其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且***主张5000元或50000元的一次性补偿金均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追究对外贸易公司就业歧视的问题。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对外贸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要求追究对外贸易公司的法律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申请对有关人员进行测谎,缺乏充分理由,且于本案审理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至于***提出的一审代理人的问题。经核实,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等授权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资料,一审判决书所载明的对外贸易公司、保利物业公司、明兴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和明兴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明兴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本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