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086号 原告:***,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9865827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保利天地中心5幢101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